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2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4,2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2、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即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股本数量)”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总额不超过母公司2023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截至本次利润分派申请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1,663,749,97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量为64,2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参与分配股本数量为1,663,685,770股。
3、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831,842,885.00元=1,663,685,770股×0.50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499980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831,842,885.00÷1,663,749,970=0.4999807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999807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即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股本数量)”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总额不超过母公司2023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并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4-028、2024-048)。
2、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6,779,661股变为64,200股。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4,200股后的1,663,685,7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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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5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831,842,885.00元=1,663,685,770股×0.50元/股。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499980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831,842,885.00÷1,663,749,970=0.4999807元/股,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999807元/股。
七、关于分派方案实施后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2、咨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2座701
3、咨询联系人:黄志健、卢洁雯、杨华芳
4、咨询电话:020-39388960
5、传真电话:020-39388958
九、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