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 2024-057
转债代码:118030 转债简称:睿创转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马宏先生以外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9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1,564.69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6,469.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989.9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5,479.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23BJAA1B0001”《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 1 月 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名称、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变更后的实施主体睿创微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电子”)、睿创智造技术(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智造”)与睿创微纳(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广州”)共同实施募投项目“供应链中心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名称、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公司及睿创微电子、睿创智造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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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睿创微电子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睿创微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905181410006】,截止【2024】年【06】月【1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供应链中心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芮辰】、【安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甲方二授权乙方有权在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查询、复印上述资料时向其提供;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二授权乙方在向甲方二发送前述对账单的同时将专户对账单发送至甲方一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本协议第1条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二授权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提供给丙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睿创智造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睿创智造技术(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905181710006】,截止【2024】年【06】月【1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供应链中心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芮辰】、【安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甲方二授权乙方有权在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查询、复印上述资料时向其提供;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二授权乙方在向甲方二发送前述对账单的同时将专户对账单发送至甲方一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本协议第1条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二授权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提供给丙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6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