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夏明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夏明:
经查,你作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你的配偶胡晓芳于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3,960.00元,于2024年2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4,760.00元,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夏明先生,夏明先生及其配偶胡晓芳女士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夏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4-028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夏明先生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当事人:
夏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024年5月16日,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独立董事夏明的配偶胡某芳于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买入迈信林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3,960.00元,并于2024年2月26日卖出迈信林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34,760.00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夏明先生,夏明先生及其配偶胡晓芳女士高度重视上交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夏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