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7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06版)

2024-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6版)

1、被起诉情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于2021年3月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第九小组鱼龟湖的涉案不动产。(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不动产从2016年4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的占用费人民币61,827,874.55元。2020年7月20日至被告实际返还涉案不动产之日期间的占用费另行计算。最终的占用费标准及占用费总额以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被起诉案件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一审判决:公司及惠州春兴于2021年12月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内容具体如下:(1)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2)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9日,按每月931,543.74元计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1,035,048.60元计付)。(3)驳回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情况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3、公司上诉情况:公司及惠州春兴不服上述判决,就该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该案件并出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民终1242号】。

4、二审判决:公司及惠州春兴于2023年2月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242号】,判决内容具体如下:(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维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驳回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情况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5、执行结案:公司及惠州春兴于2023年6月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3)粤13执104号】,惠州中院依法划扣惠州春兴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990.40万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6、再审:公司及惠州春兴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242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于2023年11月出具《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9号】。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7、再审裁定:公司及惠州春兴于2024年2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9号】,驳回春兴精工、惠州春兴的再审申请。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截至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已结案。

(二)公司与惠州安东、安东国际及越兴物业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事项

1、起诉情况:公司及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安东国际、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兴物业”)向公司返还人民币4,100万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惠州安东向惠州春兴返还原告垫付的行政罚款人民币64万元;(3)判令安东国际、惠州安东向公司支付由公司垫付的扩充电容工程款人民币133万元;(4)判令安东国际、惠州安东及越兴物业赔偿公司及惠州春兴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万元(暂估,实际以法院评估为准);(5)判令安东国际、惠州安东及越兴物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共计:23,255.64万元。上述起诉事项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对外披露《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2、一审判决:公司及惠州春兴于2023年1月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具体内容如下:(1)确认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2)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4,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133万元。(4)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400万元。(5)驳回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3、被告上诉:由于安东国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3年6月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民终607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4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待法院判决。

八、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担保余额较大,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3.13亿元,占期末净资产的540.33%。

请你公司说明:

(一)前述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是否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是,是否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1条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13.13亿元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13.13亿元,公司基于谨慎考虑,对第一笔4亿元实际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担保事项未作剔除,未来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义务远小于13.13亿元,截至目前,上述13.14亿元对外担保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剔除相关因素影响,公司未来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义务远小于13.13亿元

担保事项1,系公司为仙财国投提供4亿元反担保,担保事项2系公司为仙财国投提供8.06亿元以及租金的反担保。

如前文问题二的第(二)点所述,担保事项1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公司需承担中信建投4亿元优先级份额的回购义务,仙财国投为该回购义务承担4亿元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仙财国投提供等额反担保;担保事项2形成的主要原因为:中信建投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履行2.5亿元回购义务及孳息、违约金等,福州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仲裁事项出具了《裁决书》。为解决上述债务问题,仙财国投协助引进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8.06亿元购买元生智汇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同时以每月180万元租金回租给元生智汇,元生智汇需在不晚于2025年7月13日前对元生智汇的厂房土地进行回购,仙财国投为元生智汇的8.06亿回购义务以及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为仙财国投提供8.06亿元以及租金的反担保。

担保事项1和担保事项2实际为同一个事项,担保事项2是担保事项1的延续。目前,担保事项1的担保义务实际已履行完毕,具体说明如下:

截至2021年5月21日,仙财国投已按上述《裁决书》的要求,向中信建投支付转让款、孳息、违约金等共计255,669,919.52元,中信建投所有4亿元出资已全部撤回,因此,实质上仙财国投对公司的4亿元回购义务的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公司对仙财国投的4亿元反担保义务也相应解除。截至目前,鉴于海峡元生私募基金的解散尚在办理中,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在基金的解散工作未办理完成之前,仍将该笔担保列入担保事项之中。

截至2023年底,担保事项2公司需承担的反担保责任共计8.4956亿元。鉴于元生智汇已将3.99亿元担保保证金支付给仙财国投,在元生智汇到期实施回购时,该3.99亿元保证金则转回为回购款,剔除该金额的影响,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4.5056亿元。

综上,剔除上述因素,公司未来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义务远小于13.13亿元。截止目前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二)结合对外担保余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重,说明你公司控制存量对外担保余额较大的风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决策权限,并对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批、事后监控做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提供担保前,公司审慎审查各子公司财务、经营等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会按年度对拟发生的担保事项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并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跟进各项担保的进展和风险判断,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并定期汇报担保情况,确保相关债务无违约风险;同时每月底定期披露公司所有担保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针对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保证合法合规;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实时关注被担保对象经营风险、违约风险,每月披露担保进展,掌控实际担保情况。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整体风险可控。

九、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5,000万元为对广西巨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请你公司说明前述投资的投资背景,所持股权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你公司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回复:

(一)投资标的巨石科技的情况介绍

本次投资的标的公司常州巨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巨石科技”)于2023年7月更名为广西巨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零部件及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包括电池包箱体、电机壳体、电控壳体、热管理系统、车载充电器壳体等领域。本次投资前,标的公司巨石科技的注册资本为3,377.7778万元。

(二)本次投资目的及审议程序

为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快速开拓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把握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巨石科技进行股权投资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巨石科技签署投资意向书。同年3月27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巨石科技进行股权投资事宜,同意由公司之子公司金寨春兴出资5,000万元认购巨石科技新增注册资本307.0707万元,并签署《股东协议》《增资协议》。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了《常州巨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2]第133号),本次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常州巨石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60,350.00万元。根据评估报告,综合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巨石科技主营业务的市场开拓情况,经各方协商同意巨石科技按照投前估值5.5 亿元人民币进行A轮增资,A轮投资人为苏州泓生国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生国华”)、共青城泓生云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生云熙”)、金寨县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金寨春兴。

根据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各方同意A轮投资的第一期增资共增加巨石科技注册资本661.6978万元,并由泓生国华、泓生云熙及金寨春兴按照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人民币16.283 元的价格,以合计人民币10,774.3562万元认缴:其中泓生国华以对巨石科技持有的可转债本息人民币4,118.3562进行投资;泓生云熙投资金额为1,656万元;金寨春兴投资金额为 5,000万元。A轮投资第一期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3,377.7778万元增加至4,039.4756万元,金寨春兴持股占比7.6017%。本次投资完成后,巨石科技为公司参股孙公司。

巨石科技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审议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其投资金额小于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662,687,123.14元(鉴于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故此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取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数)的10%。

公司审议时点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末公司净资产1,662,687,123.14元,鉴于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故此处判断标准选取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的10%,上述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内。

(三)巨石科技股权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022年3月,公司投资巨石科技5,000万元,该股权投资是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并非用于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投资,旨在通过参股协作快速扩大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5,000万元。

依据公司于2023年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巨石科技A+轮投资款为16,000万元,其中铝基基金投资金额为11,000万元,绿城基金投资金额为4,000万元,特优基金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铝基基金增资款中的人民币675.555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10324.444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绿城基金增资款中的人民币245.656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3754.343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特优基金增资款中的人民币61.414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938.585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巨石科技A+轮融资按照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6.283元的价格,据此判断公司持有的巨石科技股权期末公允价值为307.0707*16.283=5,000万元。

根据公司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之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属于第三层次。”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账面公允价值5,000万元,与期初相比未发生变化。

十、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设备款”余额7,812.74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前述预付工程设备款的预付对象、业务背景、预付对象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预付工程设备款是否超过正常的结算账期,是否实质构成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设备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设备款”总计7,812.74万元,主要集中在金寨春兴和春兴精工,其中金寨春兴期末预付工程设备款6,526.04万元,占比83.53%、春兴精工937.26万元,占比12%、安徽春兴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196.34万元,占比2.51%,元生智汇153.1万元,占比1.96%。

金寨春兴期末预付工程设备款余额较大主要系公司近年来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快速切入新能源业务赛道,陆续在扩建相关产能、增购大型设备,建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按照一般商业惯例,设备采购都需要预付一部分发货款,设备销售供应商才会予以发货,公司采购的都是一些大型压铸设备以及加工中心等其他辅助设备,目前部分设备已陆续到厂,因设备安装调试周期比较长,且供应商尚未开具销售发票给公司,导致期末账面预付工程设备款余额较大。

春兴精工(母公司)期末账面预付工程设备款主要系:1)因生产需要,公司向广州东野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4台数控立式加工中心,预付了30%定金,设备均已到厂,现正在安装调试中2)苏州博工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预付款系公司总部厂区升级改造工程款。3)公司向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商务轿车用于日常商务接待。

经自查,2023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预付工程设备款的预付对象与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设备款”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根据一般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签订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不存在相关方资金占用和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另,预付款账龄基本都在1年以内,且交易对手均非公司关联方,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公司入账后,预付工程设备款余额将随之减少,故不存在相关方资金占用和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导致个别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亦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力争将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十一、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新增短期借款“融资性票据贴现”4.11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前述融资性票据贴现的业务模式,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回复:

公司融资性票据贴现业务模式如下:

(1)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贴现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信用风险及延期付款风险并没有转移,贴现不影响追索权,不应终止确认,贴现取得的资金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

(2)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

集团合并范围内公司间存在业务往来,A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给B公司,在个别报表层面A公司计入“应付票据”,B公司计入“应收款项融资”。B公司在取得A公司出具的票据后向银行进行贴现,并在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了“应收款项融资”。从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在B公司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贴现后,此时A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对持票银行的负债,实质上是公司从银行取得的融资;另,相关票据的承兑期限均在1年以上; 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公司将集团合并范围内公司间出具的票据,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从“应付票据”重分类至“短期借款”进行列报。

公司开展票据贴现相关业务,是公司业务发展及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持续稳定及公司整体利益和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公司并未出现到期票据未能及时兑付的情况。综上所述,公司融资性票据贴现业务不存在相关风险。

十二、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以1元对价处置金寨春兴电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请你公司说明前述交易的具体情况、交易对手方、定价依据以及你公司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回复:

金寨春兴新能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金寨电力公司”)系公司原全资孙公司,由子公司金寨春兴100%持有,于2022年10月注册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0,金寨电力公司亦未实际开展经营。鉴于建设光伏工程和运营团队需占用大量资金,为进一步集中资源围绕主营业务的发展和开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出售金寨春兴电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题》,会议认为:鉴于金寨春兴尚未实际出资、金寨电力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金寨电力公司亦未实际开展经营,同意将金寨电力公司100%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科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易对手方江苏科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科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01-07

法定代表人:沈笑飞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209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充电桩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3月31日,江苏科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896.87万元、净资产797.70万元。

江苏科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前十名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对公司2023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资产处置金额小于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90,320,820.89元的10%,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内。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