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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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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4-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3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200,000股的公司董事齐仲辉先生(持有本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比例为0.4603%)、1,056,000股的监事孙跃杰先生(持有本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比例为0.4050%)、1,056,000股的左宝增先生(持有本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比例为0.4050%),持有200,000股的高级管理人员王惠广先生(持有本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比例为0.0767%)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7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不超过0.3368%)。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区间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董事齐仲辉先生,监事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高级管理人员王惠广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

2、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减持计划

(一)减持计划基本信息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78,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不超过0.3368%。(公司现总股本为260,716,100股,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区间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相关股东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情况如下:

4、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5、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相应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和王惠广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齐仲辉、左宝增、王惠广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③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股东孙跃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权激励对象)

(1)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承诺:

“①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A.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B.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C.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E.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现《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作为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时担任董事(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齐仲辉、左宝增、王惠广承诺:

“(1)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根据该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如届时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作为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齐仲辉、左宝增、王惠广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5、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为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齐仲辉、左宝增、王惠广承诺:

“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6、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

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和王惠广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自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增加的公司股份,本人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和王惠广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齐仲辉先生、孙跃杰先生、左宝增先生和王惠广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意向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本次拟减持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4、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