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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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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0版)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6.84-1.1)/1.4=4.10元/股。

因发生职务变更而回购注销的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回购价格为4.1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离职而回购注销的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其回购价格为4.10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4.77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由464,739,230股变更为464,704,930股。

单位:股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共计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发生职务变更,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4,300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完成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7月31日 14:00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

至2024年7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收到的邮戳为

准。

(二)现场登记时间

2024年7月30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

河北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陈蕾

联系电话:0571-63750969

传真号码:0571-63750969

电子邮箱:hwkjdmb@huawon.cn

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