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4-50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6人,代表股份599,290,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518%。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93,180,5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7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6,109,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17%。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87,775,651股,持股比例为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405%;反对1,44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93%;弃权499,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7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405%;反对1,44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93%;弃权499,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实施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364,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7%;反对1,538,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弃权3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8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91%;反对1,538,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43%;弃权3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87,775,651股,持股比例为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91%;反对2,96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67%;弃权305,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91%;反对2,96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67%;弃权305,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587,775,651股,持股比例为46.3439%。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90%;反对2,90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02%;弃权5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2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90%;反对2,90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02%;弃权5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除去依法回避的股东,本议案已经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重新授权12个月,即授权至2025年9月3日。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4-5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问询问题。公司按照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将在问询函回复披露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