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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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晋控电力 公告编号:2024临-032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提案,通过了全部三项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4年7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10号晋控电力15楼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师李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7.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413,406,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89,683,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3人,代表股份23,72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

议案1.00 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5,307,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0%;反对7,78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5%;弃权3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3,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90%;反对7,78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72%;弃权3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5,380,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1%;反对7,66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0%;弃权3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96,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67%;反对7,66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01%;弃权3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8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82%;反对7,750,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2%;弃权3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2,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865%;反对7,750,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24%;弃权3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0%。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项提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股数为1,204,783,8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安燕晨 余丹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