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收到《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收到《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申请人。
3、涉案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100,000元;被追加的当事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500,000元;被追加的当事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违约金2,200,000元;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目前已调解结案,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公司与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楚威电子”)、北京星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追加的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书》((2024)京仲案字第017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楚威电子的《采购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4年2月,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0173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关于公司与楚威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楚威电子向申请人公司退还《采购合同》项下已支付未交付货物部分对应的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13,0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40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401,600元;本案保费8,640.9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后公司与楚威电子、被追加的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3日、202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一)公司申请追加北京星戟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申请将《〈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并作为本案所依据的合同,并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仲裁庭于2024年8月1日予以受理并同意追加当事人,最终确认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100,000元(人民币,下同);
2、被追加的当事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500,000元;
3、被追加的当事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违约金2,2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退还货款2,100,000元;
2、被追加的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退还货款5,500,000元;
3、被追加的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2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163,306.55元(含仲裁员报酬99,255.02元及机构费用64,051.53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5、如被申请人、被追加的当事人未按期足额依据本调解书第1、2、3项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则申请人有权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6、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目前已调解结案,本案涉及的金额中,除《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和追加当事人需支付的金额外,基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扣协议》的约定已抵扣应退还公司合同款项490万元,同时被申请人已退还公司合同款项50万元。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本仲裁涉及的标的服务器为公司向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服务器,就该批次服务器交付履约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