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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202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94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张品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张品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4,523,92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7884%,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194%。

以上计算公司总股本比例时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3,113,500股。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张品光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股东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张品光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

3、本次拟减持股东均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95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宇瞳转债”(债券代码:123219)将于2024年8月12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宇瞳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

4、除息日: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票面利率为0.30%。

6、“宇瞳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9日,截止2024年8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宇瞳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8月9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宇瞳转债”或“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5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8月11日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8月12日支付“宇瞳转债”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的利息,根据《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宇瞳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宇瞳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3219

3、可转债发行量:60,000.00万元(6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0,000.00万元(6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8月29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8月11日至2029年8月10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2月19日至 2029年8月10日

9、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4、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宇瞳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宇瞳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宇瞳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

2、对于持有“宇瞳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3、对于持有“宇瞳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