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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8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持续督导变更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0号),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华林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故华林证券就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6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由华林证券变更为国金证券,2024年8月6日,公司与华林证券签订《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协议》,并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聘请国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并由国金证券承接华林证券尚未完成的与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工作,国金证券指派朱国民、魏娜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公司对华林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此前的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二、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林证券签署的《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协议》;

2、公司与国金证券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附件:

一、保荐机构简介

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1940F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资本:371,255.951000万人民币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金证券前身为成都证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于1990年12月,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是上证380指数、中证500指数、MSCI新兴市场指数成份股,是一家资产质量优良、专业团队精干、创新能力突出的上市证券公司。国金证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国金证券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合规稳健经营,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二、保荐代表人简历

朱国民先生,具有13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8566)、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392)、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301060)、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01126)、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210)、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60320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52)等IPO项目。

魏娜女士,具有11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583)、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392)、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01126)、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603201)等IPO项目。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8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由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变更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华林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约定义务日止。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和持续督导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截至2020年3月3日止,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5,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40,983,345.9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266,654.1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5,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09,266,654.10元。社会公众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0] 230Z00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本次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变更,2024年8月6日,公司和持续督导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8月5日,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45.24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金额13,045.24万元,其中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3,000万元。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0.34万元。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瑞玛精密,乙方为开户银行, 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国民、魏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