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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59 证券简称:创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每股转增0.4股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37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扣减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750,000股,即79,25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0,605,000元(含税)。每股转增0.4股,合计转增31,7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1,700,000股(转增股本数量及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涉及现金分红和转增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股份变动比例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总股本=(79,250,000*0.26)÷80,000,000≈0.2576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转增比例)÷总股本=(79,250,000*0.4)÷80,000,000≈0.3963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76)÷(1+0.3963)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重庆创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3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3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6元。

(7)公司本次转增股本均来源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750,000股不参与转增。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1,7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5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2559288

特此公告。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