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
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8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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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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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对于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分红款,本公司于 2024 年08月19日将基金利润分配的款项及代理发放利润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 2024年08月20日将已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其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确认后即将其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领取现金红利。
3.2对于使用专用席位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发放。
3.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3.4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13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8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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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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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13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8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8,391,089.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0,918,589.00份)的59.4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8,391,089.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2.5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3.5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9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4年8月12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决议自2024年8月12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本基金于2024年8月12日开市起停牌并不再复牌,并自2024年8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6260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邱舸航,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7月10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7月11日、7月12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1次提示性公告和第2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24年7月10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郭仕琪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张煜、邱舸航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8月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8,391,089.00份,占2024年7月10日权益登记日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0,918,589.00的59.4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8,391,089.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上述议案的表决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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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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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