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6 证券简称:帅丰电器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以证监许可[2020]2017号文《关于核准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2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5,008,000.00元,扣减应承担的上市发行费用人民币63,759,811.74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791,248,188.2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44050_B01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分别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事宜。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本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途进行战略调整,将已终止的原募投项目“高端厨房配套产品生产线项目”节余募集资金8,179.67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数据,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实施“全屋高端建设项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申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未来存放、管理新募投项目“全屋高端建设项目”的资金;同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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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为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全屋高端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文英、孙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两者孰低)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