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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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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094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4年5月20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在有效评估风险和保证资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对子公司的客户、养殖场(户)、合作伙伴及其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3.5亿元。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另行做出决议的担保或者已经履行完毕、期限届满的担保将不再占用上述授权额度。对外担保授权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担保额度总计为153.5亿元,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额度78亿元;公司对合作伙伴及担保方的担保额度33亿元;对联营、合营公司的担保额度2.5亿元;另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40亿元。担保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累计79.32亿元,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34.15亿元,对合作伙伴及担保方担保余额12.66亿元;对联营、合营公司担保余额1.3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31.18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体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注:上表各数据之和与合计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二、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一)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1.32%。

公司2024年度可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5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72.87%。其中对合作伙伴及担保方的担保额度33亿元,对联营、合营公司的担保额度2.5亿元,合计占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5.61%。

(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尚未消除担保责任的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16,069.50万元。公司为合作伙伴及担保方、联营、合营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尚未发生逾期。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各数据之和与合计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095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宁波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的情况

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情况

宁波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经评审小组现场评审,本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管理人基本情况如下:

1、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袁之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胡松松、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童哲;

3、联系地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室18楼、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

4、联系电话:董俊 13905742091。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完成财产状况报告;

(二)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企业运营事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等行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三)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预重整的信息;

(四)推动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拟定或完善重组协议;

(五)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有关主管部门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求对重组协议的意见;

(六)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相关的重大信息,定期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

(七)配合债务人客观全面地就有关舆情作好释明、澄清;

(八)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