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
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4-053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

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军、何为民、尹红、洪恩杰、孙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0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军、何为民、尹红、洪恩杰、孙永成:

经查:2019年至2024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葡或公司)与深圳市前海现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开展保理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华同时为深圳前海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前海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年度关联交易均于当年4月召开的董事会及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披露并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存在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信息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行为,涉及金额分别为4,218万元、1,078万元、1,370万元、5,340万元 、4,780万元、3,19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8%、1.63%、2.31%、14.63%、14.40%、10.36%。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王军、何为民,时任董事长尹红,时任董事会秘书洪恩杰、孙永成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军、何为民、尹红、洪恩杰、孙永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4-052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3.4.1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4条规定,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0 年8月25日,公司因为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3.4.1第(五)项规定,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8)。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ST通葡关于违规担保自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公司披露了截至2021年4月29日相关公司违规担保的解决进展及影响。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解除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公司对相关公司的相关担保、还款等责任已经解除。

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9.1第(三)项规定,公司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年4月23日,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9),公司发现原实际控制人存在以前年度违规使用公司印鉴在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述的借款相关协议上盖章,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大连仲裁委提出对公司仲裁,涉及金额为3.063亿元。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公司此担保无效,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需要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2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截至目前,上述事项尚未完成执行。

针对大连仲裁事项,公司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并于2024年4月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起诉原实际控制人,请求判令其向公司赔偿损失,目前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公司将持续通过法律、经济等措施,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化解公司风险。

二、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