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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4-097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盛达大厦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庆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8名,代表股份291,87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35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89,969,34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381,5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684,587,846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286,399,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5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63名,代表股份5,477,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7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7%;反对2,93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5%;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477%;反对2,937,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45%;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8%。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67,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90%;反对2,93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1%;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600%;反对2,936,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45%;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5%。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90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0%;反对2,937,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3%;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02%;反对2,937,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272%;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烨婷、孟庆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