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进展
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24043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进展
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继平先生的增持计划,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其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 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郑继平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68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
一、本次增持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郑继平先生计划自2024年2月8日起6个月内,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后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郑继平先生的增持计划延期至2024年9月10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根据郑继平先生函告,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68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二、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权益变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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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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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24044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0,000,000元。
●对公司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拟将子公司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惠嘉”)的100%股权转让给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瑜科技”),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根据公司与智瑜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和4月12日收到3,000万元和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转让协议》约定,于2024年4月26日完成青海惠嘉51%股权过户至智瑜科技,公司持股比例降为49%至今。根据《转让协议》约定,智瑜科技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每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时,享有30日的免责期。为尽快收回剩余股权转让款并完成剩余股权的过户手续,公司与智瑜科技多次沟通并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但智瑜科技至今未完成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智瑜科技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下陆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尽全力完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此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共计3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了《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原告将持有第三人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00,000,000元,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甲方(被告)的承诺与保证中约定:被告应按时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2款向原告支付股权受让金,并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相关决议与公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多次就上述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及催告,截止至本次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700,00,000元,违反了协议第三条第三款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之约定义务。
鉴于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间已经届满,被告仍拖欠股权转让款尾款合计30,000,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全部款项的支付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