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9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2024年9月10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26,804,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471,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333,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333,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424,661,3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957,8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弃权713,9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24,661,3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957,8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弃权713,9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1.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1,825,253,1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反对849,6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弃权701,9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24,781,5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
反对849,6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弃权701,9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1.03《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1,825,291,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反对789,5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弃权723,3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24,820,2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789,5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弃权723,3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淳莹、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