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533,66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8,435,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5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5,22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2人,代表股份13,66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435,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5,22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00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5%;反对62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67%;反对62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8%;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03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反对58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86%;反对58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8%;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79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8%;反对1,81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5%;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182%;反对1,81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16%;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宋雨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