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6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吴小弟、高祥明、姚林龙董事提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的议案》
公司根据宝钢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2023年度高管绩效评价及薪酬结算等有关工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查同意。
关联董事吴小弟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57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157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朱永红、秦长灯监事的提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临时监事会。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的议案”的提案》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本提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宝钢股份技术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谢荣先生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1人,其他9位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1人,其他6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独立会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天昕、李青蓝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