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华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一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协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0人,代表股份352,145,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12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0,01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645,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1%;反对5,3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4%;弃权1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5,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857%;反对5,3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032%;弃权1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1%。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2、《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07,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60%;反对4,04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5%;弃权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7,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30%;反对4,04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78%;弃权7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92%。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104,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3%;反对3,06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弃权9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09%;反对3,068,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78%;弃权9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荣荣 吴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