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5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4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7,333,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733,35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亦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元;待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62782881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