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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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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6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和补充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和2024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高迎欣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4名,现场出席董事8名,董事长高迎欣,副董事长王晓永,董事赵鹏、温秋菊、宋焕政、程凤朝、刘寒星、张俊潼现场出席会议;电话/视频连线出席董事6名,副董事长张宏伟、刘永好,董事史玉柱、宋春风、曲新久、杨志威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参加会议。应列席本次会议的监事6名,实际列席6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呆账核销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决议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获得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

董事会同意将《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召开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本行董事会提议召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在本次董事会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上述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选择投票方式,适时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负责筹备上述股东大会的具体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6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优先股代码:360037

●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4.38元(含税)

● 最后交易日:2024年10月16日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

● 除息日:2024年10月17日

● 股息发放日:2024年10月18日

一、通过境内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2月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并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授权董事会依照发行方案的约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事宜。本次境内优先股(优先股代码:360037;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股息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mbc.com.cn)。

二、境内优先股(民生优1)股息派发方案

1. 计息期间: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2. 最后交易日:2024年10月16日

3. 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

4. 除息日:2024年10月17日

5. 股息发放日:2024年10月18日

6. 发放对象:截至2024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境内优先股股东。

7. 发放金额:按照境内优先股票面股息率4.38%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4.38元(含税)。以境内优先股发行量2亿股为基数,本行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共计人民币8.76亿元(含税)。

8. 扣税情况: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行向其每股优先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4.38元。其他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若派息前相关税法规定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境内优先股(民生优1)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全体“民生优1”股东的股息由本行直接向境内优先股股东发放。

四、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100031

电话:010-58560666-8342、010-58560666-9513

传真:010-58560859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6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4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副主席杨毓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6名,全体监事参加会议,现场出席监事2名,电话/视频连线出席监事4名。监事会副主席杨毓、监事龙平现场出席会议,监事会副主席翁振杰、监事吴迪、鲁钟男、李宇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出席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决议

监事会同意将《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7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6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审计服务需求,经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选聘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本行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负责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提供2024年度审计及相关服务。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与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3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承做本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史剑先生。史剑先生于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2024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鲁阳先生。张鲁阳先生于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20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2024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梁达明先生。梁达明先生于1998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并拟于2024年起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宋晨阳女士。宋晨阳女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毕马威香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颁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行2024年度审计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本行2024年度审计费用(国内和国际)为人民币568万元(2023年度同口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76万元),其中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服务费、三季度财务报告商定程序服务费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等,该费用包括有关增值税以及培训费、差旅费等各项杂费,其中就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监管要求及本行制度规定,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其能够满足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建议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本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等规定,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9月27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本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行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行已于2024年8月30日发布《关于解聘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2024-060),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行聘任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应有的独立性,能够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行聘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等规定,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 刘寒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