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4-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51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351号4号楼5层A座5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汉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臻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00、《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莉、黄黎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4-052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