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债务事项的公告

2024-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4-068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债务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名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西港路支行

被告一:秦皇岛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秦皇岛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秦皇岛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案件概述

2020年9月,被告一和原告签订了房地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7,000万元,被告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三、被告四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原告认为被告一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而成讼。

4、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贷款全部到期、被告一偿还债务本金5,494.88万元、利息罚息167.39万元及其他费用,并要求被告一、二、三、四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新增诉讼事项主要为借款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涉及总金额约5.10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2.16%。

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债务事项

受市场环境以及运营资金紧张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新增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合计241,063万元。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展期等事宜。

公司本着对债权人、股东和社会各界负责的态度,以现金流为主线,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公司将积极协调并推动债务展期事宜,稳定经营大盘。

三、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4-06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9名,代表股份1,778,760,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8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660,929,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3名,代表股份117,830,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9%。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44名,代表股份118,813,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350,2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2%;反对24,442,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1%;弃权1,96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402,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714%;反对24,442,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25%;弃权1,9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媛、黄婧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