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能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2024-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5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能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28日(由于2024年10月26日为休息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10月28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0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芯能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6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8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80亿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债券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55号文同意,公司8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1月2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芯能转债”,债券代码“113679”。

根据有关规定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芯能转债”自2024年5月6日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的起止日期为2024年5月6日至2029年10月25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3.10元/股。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芯能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5月17日调整为12.9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芯能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截至目前,“芯能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2.95元/股。

二、“芯能转债”付息方案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芯能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5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8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28日(由于2024年10月26日为休息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2024年10月28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芯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2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9号

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7393016

电子邮箱:xnkj@sunorensolar.com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82943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