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2 证券简称:松霖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转债代码:113651 转债简称:松霖转债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0号)核准,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6.1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募集总额人民币61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7,000,000.00元,实际收到可转债认购资金为人民币603,000,000.00元。截至2022年7月26日12时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可转债认购资金。本次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91,981.12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0,808,018.8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天健验[2022]第384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变更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对“松霖转债”剩余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募投项目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5,949.15 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施时实际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全部用于新项目“越南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投资。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松霖科技(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松霖”)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文滨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胡志明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胡志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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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子公司,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越南松霖,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国泰君安。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含甲方一公告披露所示的,公司先期以自有外汇向该建设项目的出资或增资,专户募集资金可等额置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后续如有符合监管审批要求的用途除外)。
截至2024年10月 11日,甲方一及漳州松霖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美容健康及花洒扩产及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资金为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上述结构性存款本金共计19,500万元,甲方一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动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仕宇、陈根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一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与建行胡志明分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子公司,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越南松霖,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国泰君安。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及越南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越南国家银行的开立与使用结算账户》《反洗钱法》等越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仕宇、陈根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甲方一、甲方二承诺: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并依据越南的法律规定向丙方提供有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使用情况。因此,乙方可完全免除有关丙方使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给丙方的信息的相关责任。甲方承诺对任何情况下因信息的提供和已提供信息的使用而引起的或相关的一切争议承担全部的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