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3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9月5日9:00至2024年10月22日17:00止。
2024年10月23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0,371,793.66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9,251,233.89 份的51.90%,达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61,912.69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09,880.97份。同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7.50%,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5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28,5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并据此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改后的《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4年10月23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调整的方案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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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2024年10月23日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2024年10月24日)10:30起复牌。
五、备查文件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