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4-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7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徐健、刘辉等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经营业绩风险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3亿元,同比下降39.5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29亿元,同比下降4,791.89%,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逾期的贸易业务应收预付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1.68亿元所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当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报及三季报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3587号),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中介机构就监管问询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将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6月4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进行追溯调整。

四、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

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六、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女士、原董事长徐健先生、原董事鲍晨钦女士、副总裁宁鸿鹏先生及副总裁曹成先生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