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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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半年度暨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4-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9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半年度暨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上午09:00-10: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至11月29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ec@zh-echem.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4日、10月26日发布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半年度及2024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09:00-10:00举行2024年半年度暨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及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上午09:00-10: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侯乔坤

总经理:向黔新

董事会秘书:王敬

财务总监:刘进

独立董事:梅益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12月2日上午09:00-10: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至11月29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ec@zh-echem.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51-84284089

邮箱:zec@zh-echem.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董事长侯乔坤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王敬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侯乔坤、总经理向黔新先生、总会计师刘进先生、总工程师梅铭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家齐律师、原松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