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是否为关联担保:否
●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亿元
● 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人民币53.12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外担保余额超过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50%,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4年11月11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4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12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0.88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77亿元,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3.11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成立时间:2020年01月20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ABS合成树脂及ABS改性塑料、SAN、MMA、丙烯腈、丙烯、氢气等。
与本公司关系:辽宁金发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其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金发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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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发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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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1日,公司与大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11月12日至2027年7月1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大连银行与辽宁金发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协议(前述合同及协议合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债权。
3、保证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4、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如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付款之日起三年。
(3)如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2亿元,占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8.61%,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