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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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5.77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的回购数量及金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并授权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2日和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依法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12月11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1:30;13:00-17:30)
2、申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 21 号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8办公室
3、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532-55583518
5、邮箱地址:dm@kengic.com
6、邮政编码:266111
特此公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88455 证券简称:科捷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4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21号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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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2,344,110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龙进军先生主持,会议由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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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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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攀、周桢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