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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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家居 公告编号:2024-111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38.2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38.0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 4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金23转债,债券代码:113670)并于 2023 年5月16日上市。根据《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 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6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2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金23转债”转股价格将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如下:

P1=P0-D=38.26-0.2335≈38.03元/股;

因此,公司“金23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8.26元/股调整为38.0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2月23日起生效。金23转债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12月23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家居 公告编号:2024-112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6元(含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54,257,062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1,642,538股后,应分配股数共 152,614,524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017,027.6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2,614,524×0.236÷154,257,062≈0.233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2335)÷(1+0)=前收盘价-0.233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东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潘美玲所持股份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6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2124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212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民币0.236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2-5556861

特此公告。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