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4-04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当期收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4民初1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嘉兴中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经嘉兴中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8日、2024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详细披露了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8日、2024年5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亿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亿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每日万分之二;以5亿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每日万分之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800元,由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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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判决若生效后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民初112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