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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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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ST亚联 公告编号:2024-053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2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2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8,758,718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30.20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951,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807,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767,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118,075,3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245%,反对14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23%,弃权5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84,5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44%,反对1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5%,弃权53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1%。

2、会议以同意118,362,4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663%,反对1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8%,弃权2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39%,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371,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66%,反对17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弃权21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5%。

3、会议以同意118,528,51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62%,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65%,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537,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71%,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7%,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高岩律师、王丽颖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