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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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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82,99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5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1,0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1,92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1,68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人,代表股份1,664,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9%。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徐高尚先生作为会议记录人。公司其他董事和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保荐人代表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程序,对各个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78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4%;反对121,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94,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440%;反对121,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43%;弃权94,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1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91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8%;反对4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34,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81%;反对4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46%;弃权34,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000吨高效换热器生产建设项目”“年产300台金属压力容器及其配套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结项,并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17,737.66万元(具体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并同意公司在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且尚需支付的募集资金支付完毕后,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