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0,817,3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0308%,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762,1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38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55,2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461%。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36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139,9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71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084,7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69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55,2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461%。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股份347,924,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1755%;反对股份2,502,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134%;弃权股份389,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11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5,247,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7.3253%;反对股份2,50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2.3145%;弃权股份38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36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347,983,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1922%;反对股份2,4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023%;弃权股份37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10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5,306,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7.3795%;反对股份2,4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2.2783%;弃权股份3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342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股份347,917,3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1733%;反对股份2,660,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7585%;弃权股份239,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5,239,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7.3182%;反对股份2,660,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2.4605%;弃权股份23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21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346,778,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8.8488%;反对股份3,630,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350%;弃权股份407,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11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4,101,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6.2654%;反对股份3,630,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3576%;弃权股份40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377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348,4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3325%;反对股份2,037,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5807%;弃权股份30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8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105,798,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7.8347%;反对股份2,03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8837%;弃权股份30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2816%。
本次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