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11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充分运用区域优质资源、提升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启迪生态”)综合实力,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10月与诸暨经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启服”)签署《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7,500万元的价格向其转让浙江启迪生态6.581%的股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7)。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依据浙江启迪生态未来实际运营状况,在公司收到诸暨启服转让款7,500万元满5年后,诸暨启服有权要求公司对其7,500万元转让款所对应的浙江启迪生态股权进行全部回购,同时公司在收到诸暨启服转让款7,500万元后的5年内也有权主动回购诸暨启服7,500万元转让款所对应的浙江启迪生态股权,双方同意回购价格=7,500万元x(1+6.5%XM),M为诸暨启服实际受让年限,M=公司收到诸暨启服转让款7,500万元的实际到账天数/365,即诸暨启服投资收益率为年化单利6.5%,如满5年时回购价格为7,500万元X(1+6.5%x5)=9937.5万元,如该7,500万元转让款存在分红的,则回购价格应将累计分红款予以扣减。
公司与诸暨启服于近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保障诸暨启服债权的实现,公司以质押应收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184,213.52元)及应收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5,223,400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出售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49%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的方式为上述回购义务提供履约担保。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诸暨经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D8P8R6C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5楼5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社会经济咨询(不含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诸暨经开创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查询,诸暨启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质押人(甲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诸暨经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确保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财产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质押担保的金额
本合同约定质押担保的本金为人民币9,937.5万元(最终以乙方根据主合同有权主张的实际金额为准)。
第二条 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见主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质押物
3.1质押标的为甲方应收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绿源”)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工程款(详见质押物清单,下称“质押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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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应收账款贬值。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3.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质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质押权人有权收取由质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质押人就质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质押权人未将扣押质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质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依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股权回购款、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
第五条 质押权行使期间
质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6.2甲方对质押应收账款做如下保证:
6.2.1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6.2.2甲方保证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保证甲方对郑州绿源的关联方应收款真实、合法、有效。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对前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依据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抵销情形,亦不会就应收账款进行抵销,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6.2.3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6.3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4设立本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5甲方提供的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6.6如果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合同和相关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营业执照、应收账款发生所依据的合同、往来询证函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书(此文件应提供原件)等,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该等文件和资料由乙方保管。
7.2质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自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3质押权存续期间,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4质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如出现本条第7.2款、第7.3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7.5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再行质押、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除外。如乙方同意甲方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处分质押应收账款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5.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7.5.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7.5.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7.6质押权存续期间,如质押应收账款发生被查封、冻结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甲方应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7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押人对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无过错的,质权人只能在抵(质)押质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质押应收账款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人应同时补充提供其他担保,恢复担保物的价值。
7.8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质押应收账款的相关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知书。
7.9质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因本合同以外的原因卷入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甲方应在接到执法部门就该案发出的第一份通知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就上述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的,则甲方届时公告内容视为已通知乙方。
7.10质押权存续期间,如甲方变更名称,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就上述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的,则甲方届时公告内容视为已通知乙方。
7.1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置质押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债、设置抵押等权力负担等,否则视为违约。
7.12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即解除。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8.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应收账款付款人向乙方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在应收账款付款条件成就时,若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的情况下,未经乙方同意,应收账款付款人不得向债务人支付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止付范围以未清偿的主债权金额为限;并且,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协助乙方实现其对相关应收账款的质权。
8.3实现质押权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乙方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8.4在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于全部债务清偿完毕2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并将乙方保管的质押应收账款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第九条 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措施
9.1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押人的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停止其行为。质押物价值减少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登记
10.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0.2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押应收账款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
10.3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于全部债务清偿完毕2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1.2甲方在本合同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1.4在质押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1.4.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受清偿的。
11.4.2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任一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11.4.3甲方发生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况的。
11.4.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11.4.5甲方无力保持质押应收账款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或出现有损质押应收账款价值的事由,而甲方拒绝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
11.4.6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法律纠纷的,且对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履约能力或质押应收账款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可能构成不利影响的。
11.4.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11.4.8甲方违反约定,以虚假购销等方式恶意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的,或在禁止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的情形下擅自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的。
11.4.9其他损害质权人债权实现情形的。
第十二条 质押权的实现方式
12.1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对质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受偿。质押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2.2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应收账款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行动。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质押权。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及独立性
14.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5.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其它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6.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
本次经与诸暨启服友好协商,公司以自有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履约担保,是基于公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11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黑0822执460号
案号:(2023)黑0822民初2581号
立案时间:2024年5月15日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173,254.00元
(2)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京0112执11074号
案号:(2024)京0112民初2349号
立案时间:2024年8月14日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59,296.24元
(3)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 京0112执11072号
案号:(2024)京0112民初2348号
立案时间:2024年8月14日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25,753.24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80,521.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83,354.6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0,243.14万元,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