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8月7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17:00止。2025年8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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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于2025年8月28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2025年8月29日10:30起复牌。
2、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3、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附件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5730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李元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7月28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7月29日、7月30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1次提示性公告和第2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25年8月6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光盘)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8层,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对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岳汉武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陈文敏、邱舸航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8月27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召开条件。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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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安景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8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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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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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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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份额总数部分包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68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12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24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12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