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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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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6证券简称:传艺科技公告编号:2025-037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07日(星期五)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伟民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143,612,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96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2,64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人,代表股份2,64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人,代表股份2,64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9%。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329,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2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49%;反对2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14%;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42%;反对1,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99%;反对1,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50%;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1,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6%;反对1,8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1%;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62%;反对1,8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88%;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1,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6%;反对1,8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1%;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62%;反对1,8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88%;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6%;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97%;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1%。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8%;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75%;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2%;弃权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3,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7%;反对1,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5%;反对1,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50%;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5%。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3,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7%;反对1,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5%;反对1,8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50%;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5%。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6%;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97%;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1%。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9、《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6%;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997%;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1%。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1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0,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1%;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35%;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2%;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3%。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62,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1%;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8%;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164%;反对1,8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2%;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66证券简称:传艺科技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后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现场通知各董事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伟民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的议案》;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66证券简称:传艺科技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高管辞职情况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静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李静女士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辞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李静女士将继续负责公司的品质管理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7%,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离任董事股份变动的规定。

李静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对李静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静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表决,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意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陈强先生简历见附件),与公司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陈强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徐壮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陈强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简历

陈强先生:198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7年6月至2020年9月,历任公司研发部课长、副理、经理;2020年10月至今,担任东莞美泰电子有限公司研发副总, 2023年12月起至2025年10月,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121%。陈强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强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