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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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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财通-物产环能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成立的公告

2025-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5-083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财通-物产环能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成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电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开展污泥和生物质发电电费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3亿元(含5.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的《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电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7月7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财通-物产环能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5〕2161号)。

截至公告披露日,物产环能“财通-物产环能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专项计划”)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已得到全额认购。本次专项计划实际收到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3亿元,已经达到约定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规模,本次专项计划于2025年12月12日正式成立。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物产环能深入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落实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亦将推动绿色环保业务的深化布局,积极服务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扎实推进。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 物产中大 编号:2025-084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3,306.20 万元(含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各方达成调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金大健、胡晓琦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浙01民初2825号。案件基本情况公司已进行公告,具体详见公司第2025-06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浙01民初2825号),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调解书在2026年8月31日前分期向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结清货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本金为224,582,420元,截至2025年12月1日的利息9,110,859元,此后以对应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律师费6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93,224.82元。

2.被告金大健、胡晓琦对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前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金大健同意,若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按前述第1项履约的,则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22弄65号1层、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99号101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7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若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按前述第1项履约的,则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518号4-15幢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62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在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前述第1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前,各方一致同意暂不解除对第3项、第4项中所涉抵押财产的保全。在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第1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5日内,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并于保全解除后配合被告解除第3项、第4项中的抵押权。

6.若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前述第1项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的,则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次日起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

7.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207110元,减半收取为6035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胡晓琦、金大健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各方达成调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12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