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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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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2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相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4人,代表股份966,713,2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62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918,06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506%。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1人,代表股份48,650,7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20%。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886人,代表股份48,669,8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3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4,526,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2,046,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弃权141,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482,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63%;反对2,046,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39%;弃权14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子议案:

2.01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4,524,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反对2,057,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8%;弃权131,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480,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24%;反对2,05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3%;弃权131,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3%。

2.0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4,525,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7%;反对2,054,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弃权133,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481,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44%;反对2,054,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22%;弃权133,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4%。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2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5%;反对21,248,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0%;弃权17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4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735%;反对21,248,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576%;弃权17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9%。

2.0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3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72%;反对21,265,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8%;弃权12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7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472%;反对21,265,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929%;弃权12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8%。

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3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2%;反对21,257,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0%;弃权14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6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285%;反对21,257,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777%;弃权14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7%。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2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6%;反对21,283,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6%;弃权142,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4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774%;反对21,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01%;弃权14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5%。

2.07关于修订《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265,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3%;反对21,24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9%;弃权2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2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313%;反对21,247,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6562%;弃权2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6%。

2.08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18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34%;反对21,348,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4%;弃权175,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14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748%;反对21,348,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645%;弃权17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4,383,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0%;反对2,115,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21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340,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31%;反对2,11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57%;弃权214,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桓铭律师和刘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