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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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8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9,471,910.40元

● 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发回重审,尚未形成终审判决。公司已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5年5月,公司收到神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陕088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陕08民终2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4)陕088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3、退还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31.46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施上述项目增加成本766.63万元已计入该项目当年实施成本,因未签订相关协议而未实现营收,因此尚未形成应收账款。此外,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已对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87.01万元。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7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

经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钱烨、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下属公司管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 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