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592,35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4,650,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217,707,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26,030,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26,030,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0%。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31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2%;反对5,9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8%;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19%;反对5,9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98%;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760,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27%;反对20,47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3%;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88%;反对20,47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29%;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7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01%;反对24,161,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9%;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3%;反对24,161,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14%;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7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04%;反对24,15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6%;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65%;反对24,15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52%;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749,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08%;反对20,484,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2%;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3%;反对20,484,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964%;弃权1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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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静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现任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李静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当选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李静女士简历
李静女士,1981年4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人事行政总监、党支部书记。现任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