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6年4月24日为授予日,以14.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43.7869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6年4月2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7.85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48.65%、52.02%、50.10%(采用科创50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因素,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26号富淼科技总部大楼1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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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鑫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邢燕女士、财务总监鲁海蓉女士、副总裁张津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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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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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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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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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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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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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10、12、13、1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4-9、议案12-1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坤、董椰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周涛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总经理(总裁)助理周涛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对周涛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获得通过。周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周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周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周涛先生,198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职于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职务;2010年12月至2026年2月,历任公司研发主管、生产经理、生产总监、公司凤凰工厂厂长、子公司安徽富淼总经理等职务;2026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截至目前,周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上接12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