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物流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执行追加第三人)
● 涉案金额:48,848,485.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仲裁结果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本次(2026)苏1282民初2968号诉讼尚未判决,案件的诉讼金额仅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近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林物流”)收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苏1282民初296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产业园”)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3)沪仲案字第4876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上海珉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珉大实业”)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将木材产业园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人珉大实业于2024年8月2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同意珉大实业撤回其对木材产业园的仲裁请求,(2023)沪仲案字第4876号仲裁案已结案。2024年10月,木材产业园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珉大实业因前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再次将木材产业园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珉大实业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于2025年7月出具《裁决书》[(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木材产业园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珉大实业返还人民币4,800万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木材产业园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珉大实业支付以人民币4,800万元为基数并按3.65%年利率自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第二被申请人黄保忠对木材产业园应向珉大实业支付裁项(一)和(二)的款项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4,395元(已由珉大实业预缴),由木材产业园、黄保忠共同承担;木材产业园、黄保忠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珉大实业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64,395元。
2026年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苏12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珉大实业申请追加公司为上述珉大实业与木材产业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被执行人,并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48,848,485.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珉大实业提供相应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珉大实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2日、2024年8月31日、2024年10月11日、2025年7月23日、2026年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苏1282民初296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鉴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裁定驳回珉大实业追加万林物流为珉大实业与木材产业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被执行人的申请,珉大实业不服上述裁定,遂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人):上海珉大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执行追加第三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追加被告万林物流为(2025)苏1282执304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对第三人木材产业园未能清偿的(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8,848,485.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珉大实业与第三人木材产业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7月作出的(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木材产业园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珉大实业遂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25)苏1282执3043号。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木材产业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经查,木材产业园为一人有限公司,万林物流为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珉大实业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万林物流为(2025)苏1282执304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出具(2026)苏1282执异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珉大实业追加万林物流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珉大实业不服,遂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三、本次公告的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2024)沪仲案字第6196号仲裁结果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本次(2026)苏1282民初2968号诉讼尚未判决,案件的诉讼金额仅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