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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6-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6-029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5月18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计划在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2025年7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实施期限延长9个月至2026年4月30日。

据你公司于2026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483,887.60元,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称《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情形。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整改,认真履行回购相关承诺,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全面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