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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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二)

2026-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15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注:截至本公告日前,公司担保总额度为8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19%;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46,411.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96%,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年5月,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宸颐创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颐创”)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11082】,又称“主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公司与农商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71102】)和《抵押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81083】)。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年4月13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包括宸颐创等5家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担保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详见公告编号:临2026-007、临2026-008、临2026-01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11082】)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上海宸颐创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贷款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用途:日常经营支出

借款金额:人民币800万元整

借款期限: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具体以借款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首笔用款的发生日不迟于2026年6月8日。

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借款利率:4%

担保方式:(1)公司就本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71102】);(2)公司就本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对应《抵押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81083】)。

四、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宸颐创与农商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相关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81083】),抵押物为公司合法持有的不动产。

(二)《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抵押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1、抵押物名称:抵押人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沪(2026)黄字不动产权第003189号),坐落于上海市徐家汇路550号15A、B、C、D室,地下车库40、41、42、43、44、45号车位,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100,000.00元。本次抵押为余值抵押,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

2、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险费、债权实现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1080264071102】)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保证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债务人):上海宸颐创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宸颐创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要求。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公司业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为90.23%(2025年经审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为84,5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19%,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