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现金
分红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转债代码:118059 转债简称:颀中转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现金
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59,016,140.25元(含税)调整为59,016,456.10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颀中转债”处于转股
期,自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28日,转股数量为6,317股。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的总股本由1,189,037,288股增加至1,189,043,605股。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的原则,对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如下: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89,037,288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8,714,483股后的股本1,180,322,805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9,016,140.25元(含税),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含2025年半年度已派发现金红利59,016,140.25元)占2025年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4.41%。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颀中转债”处于转股期,自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28日,转股数量为6,317股。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189,037,288股增加至1,189,043,605股。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5月2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颀中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时“颀中转债”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根据公司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调整后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截至2026年5月28日,公司总股本1,189,043,605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8,714,483股后的股本1,180,329,122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9,016,456.10元(含税)。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
转债代码:118059 转债简称:颀中转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6.51元/股(含)。
● 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6月5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61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1,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61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根据《回购报告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测算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51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生效。具体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在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总股本=(1,180,329,122×0.05)÷1,189,043,605≈0.050元/股。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56-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56-0.050)÷(1+0)=16.51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454.27万股至908.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89,043,605股的比例为0.38%至0.76%。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转债代码:118059 转债简称:颀中转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颀中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6年5月2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4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颀中转债”停止转股,2026年6月5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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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转股价格:13.7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3.70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6月5日
一、转债价格调整依据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根据公司《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则公司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与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调整前转股价格P0为13.75元/股,由于本次分红系差异化分红,D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为0.050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13.75-0.050≈13.70元/股(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即“颀中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3.75元/股调整为13.70元/股,调整后的“颀中转债”转股价格自2026年6月5日生效。“颀中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6年5月2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4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6年6月5日(本次权益分派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颀中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2-88185678
联系邮箱:irsm@chipmore.com.cn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转债代码:118059 转债简称:颀中转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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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13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
截至2026年5月28日,以公司总股本1,189,043,60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8,714,483股后的股本数1,180,329,122股为计算基数,预计分配现金红利59,016,456.1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的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施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0.05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80,329,122×0.05)÷1,189,043,605≈0.050元/股。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0)/(1+0)=(前收盘价格-0.050)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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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条件股东及无限售条件股东CTC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2-88185678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